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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2 15:1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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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无忧教育”、“引进北京小学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商售楼彩页上的描述,是否如业主所言已构成欺诈?“免责声明”难道就是“护身符”,就能把责任撇干净?

4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邱宝昌律师表示,“免责声明”未必真能免责,在这起事件中,如果长阳国际城业主能证明:就是因为这份销售广告作出了学校的具体说明和允诺、才导致自己订立购房合同,这种说明就属于要约,业主以此为由提起诉讼,那开发商将会有很大的麻烦。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强之前也接手过几起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案子。他介绍,从以往诸如此类的纠纷案例看,一般而言,开发商对教育配套实施的规定早就清楚,对“引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让孩子的成长赢在起跑线上”等广告,附上免责声明,很可能是在进行策划的时候,已作出了逃避被追责的法律风险准备。

根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贾强律师认为,如果最终长阳国际城的业主子女无法进入北京小学就读,开发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虚假宣传,涉嫌误导购楼者。“这不仅违反了社会准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准则。”

“中国铁建作为央企的排头兵,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的法律规范,还要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道德伦理追求,对社会承担更大的义务。”贾强表示。

关键词:诚实信用|商品房|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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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诚信观察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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