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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9)
《长城在线》
2004-9-7 1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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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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