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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长:包叙定
市政府办公室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
市长公开电话:
023-63854444
网 址:www.cq.gov.cn
地理位置:
   位于中国西南部,地处长江上游,与湖北、湖南、贵州、四川、陕西等省接壤, 总面积82,400 平方公里。

一.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自然资源:
  域内江河纵横,水能资源可开发量达749.82万千瓦,地下矿泉水资源属中国三大富庶地区之一。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主要有煤、天然气、锶、铝土、锰、石灰石、大理石、晶石、石膏、石英石、汞、盐岩等38种,其中锶矿储量居中国第一、世界第二位。 重庆立体气候明显,动植物种类繁多,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自然风景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众多的山、水、林、泉、瀑布、洞,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大自然的雄、奇、险、幽。特色旅游景点包括长江三峡、山城夜景、大足石刻以及新近开发的武隆芙蓉洞、乌江漂流、奉节天坑地缝等。 此外,重庆的农村地域广阔,农业人口多,农业资源开发极具潜力,同时,劳动力资源也十分充裕,劳动力成本价格相对较低。 环境状况及问题:全市水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水土流失、森林功能衰退、耕地减少、自然灾害频繁等生态问题比较突出,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好转.

 
二.人 口
 
人口统计:
  3060 万人(1998年年末) 人口增长率:5.51‰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以汉族为主体,此外有土家族、苗族、回族、满族、彝族、壮族、布依族、蒙古族、藏族、白族、侗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水族、纳西族、羌族、仡佬族等49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总数为175万人,其中土家族人口最多,有113万人,其次苗族约52万人,主要分布在黔江开发区的五个民族自治县和涪陵地区。
文化程度:
   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365万 其中男性:108万 女性:257万
 
三.经 济
 
国内生产总值:
  1488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7.6%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4853元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为:
  19.09%, 40.93%, 39.98%
扶贫计划:
  1998年,亚洲经济危机持续恶化,国内农产品市场疲软,城市再就业压力增大,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许多不利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户增产增收,给重庆市扶贫攻坚工作造成前所未有的困难。经过不懈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1998年初确定的重庆市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全市拨付扶贫资金3.07亿元,坚持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同区域经济发展、山区综合开发结合起来, 基本解决了85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由1997年底的205万减少到120万,贫困县人均纯收入达到1261元,人均占有粮食480公斤。各地通过国家扶持、发动群众新建基本农田1万公顷,解决了40万贫困人口的饮水问题,改造和建设乡村公路2000公里,新建和改造贫困户住房2.1万间,改善了1.51万户贫困户居住条件。一批扶贫项目开始产生效益。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扶贫资金中用于生产性项目达3.5亿元,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抓好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劳动力素质。许多贫困户从中学到了1至2门实用技术。通过社会扶持捐助,新建希望小学64所,救助失学儿童近万名,进一步促进了贫困地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收入:
  71亿元(1998年)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1241.9亿元(1998年)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254.9亿元(1998年)
外贸状况:
  1999年,全市进出口总额达到12.1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了37倍,其中进口总值7.2亿美元,出口总值4.9亿美元。现有各类外贸经营企业300多家,已与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贸易往来关系,在2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70多家企业和贸易机构。香港是重庆传统的最大出口市场,日本是最大的进口市场。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其外贸进出口市场格局逐渐多元化,出口产品中工业制成品的比重不断上升。
外资利用状况:
  1999年底,全市累计利用外资项目2000多项、累计利用外资52亿美元。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在重庆投资兴办企业2000多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已有27户。国家级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10个省级开发区已经成为重庆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外商投资的重点地区。
支柱产业:
   以汽车摩托车为主体的机械工业、以天然气化工和医药化工为重点的化学工业、以优质钢材和优质铝材为代表的冶金工业
 
四. 电讯
 电话拥有率:
  截止1999年底,程控电话容量已达339万门,电话用户212万户。
现有电讯、电话系统:
  已建成重庆至武汉等五条明线载波一级通信网和三条大通路载波铜轴电缆。已建成卫星通信地面站,开通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直拨电话,所有区县市电话号码均升至八位。
电台、电视台:
  全市有市和区县两级广播电台(站)43座,电视台7座,有线电视台41座,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75%。 
五.交 通
 铁 路:
  三条主干线(成渝线、湘渝线、川黔线)和五条支线,长537公里。
公 路:
  五条国家级公路干线和17条跨省公路,通车里程2.72万公里。
水 路:
  以长江为依托,建有港口和客货码头数十个,开展了重庆经上海至海外的江海联运业务,千吨级轮船可终年通航。水上运输总里程已达4000公里以上。三峡工程建成后,万吨级船队可直达重庆。
航 空:
  主城区建有国家一级标准民用机场,已开辟50多条国际、国内航线,另正在兴建万州五桥机场和黔江舟白机场。 
六.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公路(以区县公路和城市交通道路新建、改建为主),桥梁、隧道、中小型水电站、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整治和灌溉等大型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城市污水处理、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资源性开发项目:煤炭、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深加工项目,原材料生产项目。
3.农业项目:优质粮、油、蔬菜、水果等新品种的开发,保鲜、加工、新技术推广应用,畜、禽、鱼优良产品种的引进、养殖和加工,创汇型农业项目的开发,生态环境整治及建设。
4.工业项目:对现有机械、冶金、电子、仪表、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等国有行业企业进行调整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积极发展电子信息设施制造业,环境保护制造产业,生物医药制造业和其它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兴工业。
5.旅游资源及娱乐设施的开发建设。开发旅游景区,改善旅游交通和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娱乐设施等。
6.新兴产业的开发和开发区的建设,鼓励兴办集约化农业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欢迎外商在重庆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
7.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维修和售后服务、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系统化。 
七.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一、税 收
 
   


(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众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生产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8.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投资于农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税额15-30%。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市财政集中全额返还外商。   
(三)出口退税和超税负返还的优惠: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税务机关应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额,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四)其他税种的优惠:    
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或投资于其它高等级公路建设。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分别免征10年和3年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坡、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5.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6.从事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外商投资企业,按3%的税率征收牧业税。    
7.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工商登记

  
(五)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外大财团、大公司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开办分支机构。   
(六)鼓励外商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市投资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经政府许可,也可以独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七)鼓励外商投资者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我市内资企业。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私营企业同外商合资、合作;鼓励海外留学生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投资办企业,并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九)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进资产合理流动:    

1.支持资金到位好的企业和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开办子公司。鼓励其与内资企业联营,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    
2.积极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    
3.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为盘活资产尤其是房地产资源而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其他新型室内市场。   
(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1.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对境外投资者收购、兼并内资企业、即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2.资金到位好,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继续追加投资的企业,经批准允许经营国家许可的其他行业,实行综合经营。
 三、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我市境内任何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在国内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含外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按需要开立1至2个结算帐户,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开立2个以上的结算帐户。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所筹措外汇贷款可以结汇成人民币在国内支付原材料和设备款项。也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偿还贷款。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自由汇往境外。其分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可持企业董事会决议、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兑换成外汇,并可以自由汇往境外,也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十四)外商的意向性投资贷款凭投资协议可开立3个月时限的临时外汇帐户,如因特殊需要可继续展期。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可以保留现汇存入外汇结算帐户或偿还外汇贷款,也可以在外汇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十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生产所需部分流动资金,我市各银行可按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同等对待,给予信贷支持。

 四、土地和房产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且用地性质属经营性的,应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含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属自行开发的,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属委托代为开发的,除一次性缴纳开发费外,并在市定标准基础上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科、教、卫事业以及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资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从第4年开始按市定标准减半计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勘察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在6个月内的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按市定标准减半缴纳。   
(十九)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政府批准,可执行最低地价,出让金可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资经营之日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划,半年以下的免缴。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或土地使用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在15年内不作调整。   
(二十二)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举办的生产企业在不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前提下,免缴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并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可申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中方仍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例,确有困难的,还可申请批准降低出让金比例或申请5年以内的缓缴期。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安居、广厦工程建设需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公路建设附加费、菜地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 从事高等级别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在公路沿线、港区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在高等级公路、港口、码头附近城镇有一定条件的,以优惠价格划出部分土地供其开发和使用。   
(二十四)中方企业产权或经营权被境外法人承租并注销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依照土地审批权限出让或划拨给承租企业使用,由承租方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保留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全员承租或只租赁中方企业生产经营权的,其土地使用权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中方企业出租给承租方,由出租方(或合同约定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始建设,享受我市安居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 人防工程建设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改善中小学危房改造基金、水电集资费等。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基础工业、公用事业、安居住宅、广厦工程或投资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或老企业,地价评估只收成本费。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拟定供地方案,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供地合同,实行统征。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及安居、广厦工程建设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旅游等营利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批准可以转租、继承,但不得转租、抵押。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费由所在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十一)外商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进行投资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个别另行商定优惠政策。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在合同期限内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但不得转让。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对其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五、生产经营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十五)从事公路开发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三十六)从事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建设经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分享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的收费收益。
 六、物资进出口

(三十七)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三十八)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货物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办理许可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进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向市外经贸委申办;不须办理许可证的,海关凭有关文件验放。
(三十九)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其进口物资到货日期一律延长半年,为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上述延长宽限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仍执行不完的,可按国家规定继续延长宽限期。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进口的特种车辆、航船等交通工具的减免税,由每关总署审批。
(四十)1996年4月1日前纳入国家、市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对以上两类项目分别低于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可享受减半征税,在规定期限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宽限期。
(四十一)国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继续享受全免的优惠政策。
(四十二)残疾人专用物品进口仍可享受优惠政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品进口优惠政策仍以保留,免税手续由海关总署审批。   
(四十三)国务院已批准的小轿车或其它车辆(如轻型车)以及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与差别税率挂钩的规定"九五"期间仍然有效。
(四十四)"九五"期间继续执行对民航系统进口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对航空工业总公司生产干线飞机进口所需物资,按国务院1995年已核准的进口额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十五)对经国家交通部及有关工业主管部批准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专用设备继续执行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自用物资额度核定管理,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全额返还。 对重点农业、重点工程、重点产品、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对被海关列为信得过企业,海关予以方便手续,优先通关。
(四十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实行以商检机构和进口设备企业组织技术力量共同检验的,以及外商投资的资源开发、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高科技产业及出口额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其商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计收,在此基础上商检费用一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份按80%计收。
(四十八)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帮助其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主动办理普惠制签证。
(四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作价出资或委托外方投资者进口的机器设备和零部件,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商检机构应提供快速、高效、公正的鉴定。   
(五十)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商检机构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行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认证。
 七、人事劳动

(五十一)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各单位应允许其流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应视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一样,积极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流动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十二)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五十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我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入(转入)或借调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八、矿产资源开发

(五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有关规定有的优惠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规定区域勘察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5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可在2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    
2.在商业性采矿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3.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开采矿资源,可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4.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6.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按50%以下标准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同收的共伴生矿产,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市地矿管理部门备案;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指定部门统一收购。    
7.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我市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应对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九、有关地方收费

(五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凭申领的《外籍员工证》,在我市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医院就医,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按国内公民收费标准收费,或同质同价对待。
(五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各地供应计划,与国内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五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的养路费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样,取消原有双倍收费的规定。   
(五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和各部委以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十、其 它

(六十)外商投资企业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给以予更优政策。
(六十一)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值:中型企业可在10%的幅度内自主作价;小型企业可在20%的幅度内自主作价。
(六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十三)本优惠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应交纳的税费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渝投资,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执行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现就各项优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可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审批权限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的企业,不需国家平衡资金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三、税收   
(三)所得税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创业所得税。    
2.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 对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老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四、工商登记   
(五)对投资于国家和我市鼓励投资的产业,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申办有关项目。   
(六)外商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证书。   
(七)对投资规模大且资金到位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企业集团。   
(八)外商以带资承包、租凭、参股等方式对现有国内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含25%),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九)放宽对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适当放宽。   
(十)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渝投资开办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登记费。
五、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筹借资金,所筹借的外债资金可结汇成人民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向境内金融机构质坤,获得人民币贷款。
六、土地和房产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律减半征收。   
(十四)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老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对应收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或免收。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市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商;也可以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给外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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