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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总理特别选举制度
 

 

  根据以色列1992年通过的总理直接选举法案,议会选举和总理选举同时进行。1996年,以色列议会又通过一项基本法,对总理特别选举制度(只单独举行总理选举,不再举行议会选举)作出如下规定:

  1在任总理在向内阁成员进行通报后,即可向总统递交辞呈;

  2向总统递交的辞呈将于48小时内生效,在此期间,总理可随时改变决定;

  3辞呈生效后60天之内的最后一个星期二单独举行总理选举,而不同时举行议会大选;

  4只有现任议会议员有资格作为候选人参加总理大选;每位候选人必须得到至少10名议员的支持;

  5在选举举行前4天,各党派有权更换其所推举的候选人;

  6候选人获得50%以上的选票即可赢得大选;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能赢得半数以上的有效选票,那么就应在两周后,在两个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进行决选;

  7如果当选总理在选举结果公布45天之内没能组成政府内阁,将重新进行总理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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