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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等纳税不是承认教育乱收费合法

《长城在线》 2006-2-14 14:40:08


主要观点:

  税务机关没有在征税前分辨应税所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职责

  对教育乱收费及时开征营业税体现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营业税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治理教育乱收费

  税法中认定的课税对象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对象不能混为一谈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前不久下发通知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该通知出台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论,本报七版“民商众议”也曾做过相关报道。记者今天走访几位税法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对超规定范围教育收费征收营业税,不等于承认这些收费的合法性,并无不妥。

  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乱收杂费、书本费、赞助费和择校费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需执行“三限”政策,即限考生分数、限择校人数和限费用数目。否则便是违法违规的乱收费。据介绍,2005年全国查处并清退教育乱收费3.06亿元。不少人担忧,教育乱收费会不会因缴了营业税而被“漂白”成合法收入,光天化日之下更加明目张胆。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指出,按照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并不只是具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征税也并不等于承认征税对象的合法性,如果有了高收入而不缴税只会更加不公平。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要缴纳营业税,其中,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可见,只要从事了营业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行为并获得收入,国家税务机关就应依法征税,除非是税法明确规定了的减免税项目。

  刘隆亨表示,实际上,所有税种都和营业税一样,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只有“收入”“所得”等概念,而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划分,税务机关也没有在征税前分辨应税所得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职责和能力。

  从法理上说,刘隆亨认为,对教育乱收费及时开征营业税,体现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公平主义是现代税法公认的四大原则之一,要求税负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同样纳税能力的纳税人税负也应相等,而大多数国家测定纳税能力,是选择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所得为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副教授认为,我国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正是这种立法精神的反映,即注重纳税人真实的经济能力、实际取得的收入所得,而不是这些所得的外观形式。如果有了很高的收入所得,只因采用了违法违规手段取得便不用缴税,这对那些遵纪守法取得合法收入还要缴税的纳税人来说,岂非更加不公平。税法中认定的课税对象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对象不能混为一谈。

  还有一种舆论认为,教育乱收费依法纳税以后,政府是不是就不能处罚乱收费行为,甚至还要为这种行为提供保护?专家们解释说,首先,征税并不意味着承认征税对象的合法性;其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这样具体的对应关系。税务机关除因自身原因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外,没有保护征税对象的义务;纳税人也没有请求税务机关保护自己收入所得的权利。

  作为国家依法强制、无偿、固定征收的税收,其首要职能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此外还包括调节经济、分配和监督经济生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举例说,农业税条例废止后,除少数农民还要缴纳烟叶特产税外,我国大部分农民基本无须缴纳税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不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了,相反可能还要有更多的财政倾斜。同样,教育乱收费纳税后,也不意味着政府就要保护这种行为。

  但专家提醒,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营业税的目的并非治理教育乱收费,更不是将其合法化。此外,有关部门若不尽快根除教育乱收费这颗毒瘤,依法征收营业税的难度和成本也会很大。比如有的学校让家长写下“自愿捐赠”的字据,有的学校甚至家长交钱后连个纸片都不给。如此一来,不仅会损害家长学生们的利益,破坏教育的形象,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记者 陈晶晶

 2006年02月14日10:50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编辑:丁丽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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