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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饭碗出事责任一追到底

《长城在线》 2006-1-5 14:15:05


  (记者刘红)日前,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通知,要求从1月1日起,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则追究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责任。
  按规定,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存在以下情况,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违反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将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按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编辑:李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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