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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大学生医院离奇死亡警方调查引争议

《长城在线》 2006-1-17 10:25:04


  16日,记者从知情人处得到最新消息,曾经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湖北省武汉市25岁女大学生黄芃芃在湖北省人民医院离奇死亡案(2005年12月23日视点版曾以《医院收费标准还有没有准谱》作过报道),警方已经立案侦查。黄芃芃家属希望警方能早一些侦破此案;医院有关人士也表示,警方应尽快查清案件,还院方和有关医生一个清白。

  黄芃芃是华中师范大学美术系2003届毕业生,曾患有肾病。据黄芃芃的父母介绍,2004年5月10日上午,黄芃芃因接受血液透析后着凉、咳嗽,于5月13日晚再次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该院在对黄芃芃输注“不明液体”500ml后,其血糖从7.2mmol/L下降到0.5mmol/L。黄芃芃发生昏迷,并全身大汗。医院宣布病危,并对黄进行了9次血液透析治疗。从2004年5月14日凌晨开始,黄芃芃不能平卧,持续吸氧,血压、心率不稳定,2004年6月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黄芃芃的父母认为独生女的住院病历有明显的改动之处,而且所做透析在治疗病历上没有记载。鉴于女儿之死存在诸多疑点,黄芃芃的父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立案前的案外调查,并委托湖北同剂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法医鉴定。该司法鉴定报告通过对患者在人民医院的医疗病历进行分析后,作出结论:“该院在对黄芃芃抢救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着较明显的失误,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上述医疗行为与死者黄芃芃心功能衰竭死亡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警方是依据该司法鉴定于2005年10月13日立的案。而对于相关情况,武汉警方一直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围绕这个立案标准,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不能凭司法鉴定立案,而应依据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能立案。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开勤。

  立案标准没有专门规定技术鉴定只是参考因素

  莫开勤告诉记者,立案是处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常见的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对其立案条件的把握只能以刑法第335条的规定作为依据。按该条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涉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情形之一的,即可以立案。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司法机关关于医疗事故所作出的司法鉴定,都只是立案与否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逐渐增多,医疗事故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处理出现了一些难点和争议点:比如,医学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所作出的司法鉴定哪个效力更高等。

  鉴定结论也须质证如有缺陷可不采信

  莫开勤告诉记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结论如何,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鉴定结论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惟一依据;有的认为,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鉴定并非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必经程序,所作的鉴定结论对刑事诉讼并无必然的拘束力。

  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习惯于直接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疗事故案件能否立案以及最后裁判的依据。莫开勤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证明力较强,对其作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仍然只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同其他所有证据一样,司法人员对其必须进行审查判断之后,才能予以采信,从而对定案发生作用。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邓云林说,司法人员的审查重点主要是看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正当,鉴定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收买等外界干扰,从而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是否准确无误,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莫开勤对记者说,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司法人员可以就某些疑难问题向有关专家咨询。不仅如此,鉴定结论还应当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普遍实行鉴定人出庭制度,所以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效果会有所影响。经过审查、质证,如果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明显缺陷,司法机关有权不予采信,排除其证明效力。“因此,医疗事故技术结论并非具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

  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无差别两者同属证据须审查质证

  对于公安机关委托湖北同剂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鉴定,湖北省人民医院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了异议。该院肾内科负责人杨定平告诉记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他认为湖北同剂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主体不具备鉴定资格,因此医院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了重新鉴定。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应该说它们之间本身没有效力高低之分”,“两者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都要经过审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莫开勤解释说,与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相比,医学会的地位相对独立,因而更具有中立性。湖北省人民医院可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在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医学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介入难相关立法需完善

  据记者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案件,公安机关很少主动介入,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更少。有关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刑事案件涉及技术性问题,对此司法机关需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莫开勤说,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前,不管是民事起诉,还是刑事立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说都是一个必经程序,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处理因此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少本该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在立案后久拖不决。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对于医疗事故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必经程序。按此精神,公安机关也应该可以直接进行刑事立案。这样就使得上述情况大有好转。

  尽管如此,莫开勤认为,要想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案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把“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是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是进行刑事立案的先决条件”明确下来。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司法机关有主动权,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较为明显的医疗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和鉴定。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所发现涉嫌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鉴定机构应及时组织鉴定,不得拒绝、推诿。

  “可喜的是,实践中已经出现司法机关推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追究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例子。应该说,这种做法为解决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处理难的困境提供了实践经验。”莫开勤说。 (本报武汉1月16日电 记者 胡新桥 实习生 田嘉)

2006年01月17日10:16
( 稿件来源: 人民网--《法制日报》)(编辑:丁丽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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