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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吵架划伤同学脸 判赔偿精神损失

《长城在线》 2006-2-10 14:24:09


  小学六年级的女生琴琴(化名)与同学发生纠纷后,用小刀将同学的脸划成轻伤。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琴琴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12岁的琴琴和琳琳(化名)是杨浦区一所学校六年级的女生。2005年11月22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学校老师获悉后对她们进行了批评教育。本以为事情这样过去了,谁知2005年11月25日,琴琴等在琳琳放学回家的路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刺向琳琳的脸部。琳琳面部顿时鲜血直流。经医院诊治,琳琳的面部有一道4.2厘米的伤口,另在右耳廓中段耳背处也有一道2.2厘米的伤口。经鉴定,已构成轻伤。由于事发时琴琴未成年,所以公安部门未追究她的刑事责任。2005年12月28日,琳琳将琴琴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琴琴已年满10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明白用小刀攻击他人会造成伤害事故。但她在与琳琳发生纠纷后,未寻求正当途径加以解决,反而有预谋地用小刀刺伤琳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琳琳受伤后留下疤痕,致容貌受损,给其精神带来痛苦。故琴琴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还应对琳琳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以后发生后另案主张。据此,判决琴琴赔偿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早报记者 李燕)
( 稿件来源: 人民网-《东方早报》)(编辑:丁丽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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