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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课与同学起争执被老师踢断门牙

《长城在线》 2006-2-27 14:27:11


    一名小学生竟然在课堂上被老师将门牙踢断,前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学生所在的杨梅塘小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3岁的亮亮是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小学学生,2005年3月15日,亮亮上课时与同学文文发生争执。授课老师陈某两次劝阻,但两名学生仍然继续争执。此时,陈某跑过去抓起亮亮往地上一摔,并踢了他一脚。亮亮站起来后,陈某又踢向其嘴巴,当即将亮亮踢得满口是血,一颗门牙也被踢断。经法医鉴定,亮亮属轻微伤。

  亮亮的父母将陈某和杨梅塘小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9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续治疗费若干。石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在上课时发生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不当导致亮亮受伤。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精神损失费则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由被告小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98元,驳回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亮亮的父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当着众同学的面采用摔、砸、踢的方式对待亮亮,其性质是恶劣的,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终审在维持一审原判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由被告小学赔偿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6年02月27日10:45
( 稿件来源: 人民网--长沙晚报)(实习编辑:佘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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